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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章程
时间:2019-08-28 12:11:4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是由南充市内从事媒体工作、热爱环保事业且参与河长制工作的新闻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参与南充市河长制工作,以媒体力量推动实现南充江河湖泊“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水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南充市北湖路50号(南充市水务局办公楼2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兴水、治水、用水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治理、保护、开发、利用河湖的调查研究,编辑相关内部出版物;
(三)开展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经验交流与宣传业务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h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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