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也是川渝两地的共界河流。风景秀丽、人文名胜景观丰富的嘉陵江,多年以来,在灌溉、发电、航运、水产等诸多方面惠及沿线居民。但是,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存在着较大隐患、面临着多重挑战,这些问题威胁着嘉陵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
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是川渝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合作事项之一。11月23日,《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突出问题导向,补充完善相关禁止性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应增加相关处罚。具体包括: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同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的新要求新任务,条例草案衔接细化相关保护措施。如:嘉陵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逐步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防联控,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为更好地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在协作保护中进一步完善协同措施。规定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风险管控措施;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跨界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和推动毗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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