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瞄鱼: 一条鱼没抓到也要赔偿9000元 2020年3月,嘉陵江正值禁渔期,张某、唐某、唐某某、陈某分别在嘉陵江不同江段可视锚鱼被查获,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并同步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 经查,张某、唐某、唐某某虽然没有在现场查获渔获,但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因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经区检察院组织,三名犯罪嫌疑人与渔政部门磋商,自愿赔偿价值9000元的鱼苗,增殖放流至嘉陵江,并在南充日报上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渔获物11斤,结合渔业专家意见,检察机关组织渔政部门和被告人磋商,被告人自愿赔偿价值9000元的鱼苗增殖放流至嘉陵江,并在南充晚报上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检察机关遂对陈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高坪区检察院干警与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正在清点鱼苗 随后,高坪区检察院组织了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就是否对张某、唐某及唐某某提起公诉举行了公开听证。与会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均建议对三人作微罪不诉处理。 2020年6月22日,在高坪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指导下,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现场监督,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了价值1.8万元、共计5万尾的鱼苗增殖放流到嘉陵江指定水域,有力地补偿了生态环境。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
犯罪嫌疑人正在放生鱼苗
“电鱼:莫用电网换法网” 2020年5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发带上网购的电瓶和增压器,到江陵镇琴台寺村嘉陵江边电鱼,后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制止,并被扣押了打鱼工具。经查,张某发非法捕捞黄辣丁鱼6条、鲫鱼8条、鲢鱼1条,共计2.7斤。 高坪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发在禁渔期采用明令禁止的电打鱼方式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张某发虽非法捕捞的鱼类数量不多,但他使用的电捕鱼工具,能够导致一定范围内鱼类直接死亡,危害鱼类种群繁衍,进而影响嘉陵江水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严重影响嘉陵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赔偿渔业损失并恢复天然渔业资源。 2020年8月10日,在高坪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张某发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草鱼、花鲢、白鲢、鲫鱼等5.1万余尾鱼苗向嘉陵江进行增殖放流,并公开道歉。 鉴于张某发能及时意识到错误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伤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建议对张某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友情提示 竭泽而渔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自觉保护有限水生物资源,自觉遵守禁渔期内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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